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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教育培训等费用退还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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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隔离在家,教育培训从“线下”改成“线上”,预交的培训费能否返还?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产生高额费用怎么办? 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上述问题作了明确解答。 关于教育培训合同 指导意见(二)第8条 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大家都知道,现在家长都特别重视孩子教育,除了正常的学校的教育之外,一般的都给孩子报了各种培训班,像高考的补习班,艺考班,还有幼儿园幼小衔接班等。许多家长在疫情发生之前可能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培训合同,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当突如其来的疫情发生之后,培训合同还能不能履行下去,培训还能不能往下进行,就可能发生纠纷。对这种情况,我们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一个培训合同签订之后,即使它不能通过线下面对面的培训,但是可以替代性的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对一些特殊的培训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比如艺术类培训,有的必须面对面的进行培训,进行线上培训就难以达到培训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我们要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关于网络服务合同
指导意见(二)第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 大家都知道,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这里我多说一句,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综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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